第1条变更与解除 | 买方可以变更或解除本销售合同但需要得到卖方的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在任意时间以书面通知买方的方式取消订单,无需支付赔偿金。 |
第2条价格 |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价格、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税费。卖方应全额预付货款。 |
第3条交货 | 订单的交货可能会受到当前有效的库存、优先级别、计划需求、生产计划的变化、出口或其他许可证和政府指令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卖方对于任何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或无法克服的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如火灾、洪水、事故、骚乱、天灾、战争、政府干预、禁运、罢工、劳动力短缺或燃料动力、供应材料、物资运输延误以及任何其他原因(无论是否与前述本质上类似的情形)。 |
第4条质量标准 | 以卖方产品说明书说明为标准;如成交后,凡所交付货物与质量标准不符者,卖方负责修理或给予折价;在质量保证期内经两次修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卖方负责更换;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可解除合同。 |
第5条包装标准与费用 | 卖方为所售产品提供习惯性纸箱或木箱包装,该习惯性包装可适用于惯常条件下的仓储与运输,不再另外收取包装费用。 |
第6条运输方式 | 卖方根据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自定,卖方承担运输风险与费用。 |
第7条货物检验 | 货物到达买方后或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买方应立即对货物进行检查。明显的外在瑕疵应在收货后立即提出;非显而易见的瑕疵应在收货日后一周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同产品验收合格。 |
第8条质量保证 | 卖方提供的产品保修期自发货之日起12个月。备件、易损耗产品不在保修范围内。 |
第9条违约责任 | 1) 卖方延迟交付的,应在交付日期前3天通知买方;买方应同意在接受违约金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周,按照迟交货物的金额0.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延迟交付超过10周的,买方可解除合同。 2) 买方延迟支付的,卖方有向买方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买方应同意在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按每延迟支付一周,按延迟支付金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延迟支付超过10周的,卖方可解除合同。 |
第10条免责条款 | 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控制审核对合同项下标的物出口安全审查而造成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造成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免责条款。 |
第11条出口控制 | 合同项下货物不得应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相关领域的制造;必要时,买方应配合提供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证明。 |
第12条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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